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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用登记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诚信山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组织企业建立和完善信用记录,引导企业通过加强信用管理,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地发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备案登记本单位的信用信息。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记录目的与作用:
(一)权威证明企业信用,公允反映企业自身价值、外在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二)为社会各界征信(包括招商引资、银行融资、经济技术合作、招投标活动等)提供企业信用依据。

二、企业信用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信用记录备案登记表》(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的工商、纳税、环保、银行、质量、安全生产等信用资产及荣誉情况;
(四)实行资质管理的,提交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介及荣誉情况一份、照片1—2幅;
(七)企业简介一份、形象图片4—8幅。

三、企业信用登记后可取得下列服务:
(一)提供工商管理和信用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二)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企业信用查询、企业信用公示;
(三)为企业申报、年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称号提供协助服务;
(四)《山东企业信用网》、《山东工商网》“企业信用”栏目公示企业信用成果;
(五)《山东企业信用网》、《山东工商网》“诚信鲁商”栏目展示诚信企业家风采;
(六)提供其他有关工商事务服务和企业信用服务。

四、备案登记企业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
    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管理机制,认真推广信用管理成功经验,传播诚信经营理念,积极参加信用建设活动,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推进“诚信山东”建设做出新贡献。

附件:企业信用记录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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