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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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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提高企业合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诚信山东”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信用协会对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的评价。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凡自愿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标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并做出成绩的,均可申请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第三条 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包括省、市两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企业信用协会(以下简称“省级认定机关”)认定;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企业信用协会(以下简称“市级认定机关”)认定。
   第四条 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自愿原则。认定机关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核审。
认定数量的分配,参考地区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等状况。
   第五条 认定机关积极吸收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评估中介机构参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工作,充分发挥其行业管理和信用评价技术优势,提高“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质量,增强评价的科学性。
   第六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每年认定一次。每年4月30日前为申报期,12月31日前认定。认定机关在认定前,通过业务培训、行政指导等方式,对申报企业进行培育。
   第七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作为企业良好信息录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库,在办理年检、变更登记、抵押登记以及日常巡查等方面给予便利。
   企业在刊播广告、商务谈判和招投标时,可以出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作为企业合同信用状况的证明。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条件:
   (一)企业领导人法律意识强,重视和支持合同信用管理工作。企业领导人重视企业信用文化建设,有一定的合同信用管理知识,重视和支持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信用状况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有合同管理机构,有取得《企业合同签订管理培训证》的合同管理人员,有系统、完善、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企业依法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依法解决合同纠纷。企业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合同没有违法或不公平条款;所签合同条款齐全,内容合法;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外,所签合同履约率达到100%;能够运用行政调解和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自觉执行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合同档案、台账保存完整,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企业履约能力强。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销售(营业)增长率等财务指标,均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企业信用管理规范。企业有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完整的客户信用档案,确定和使用客户风险评级和授信额度,建立和落实应收账款催收和债权管理制度,在重大经济活动中能够积极使用征信报告、信用评级等信用产品。
   (六)企业社会信誉良好。企业能够保障员工权益、消费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依法纳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近两年无违法记录。
   (七)企业应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用分类监管中的守信企业(绿牌企业)。
   (八)自愿加入市企业信用协会并严格遵守其章程。
   第九条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设立时间一般在五年以上,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咨询服务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酌情降低),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建筑施工、装修、设计等实行资质管理的企业,应具备中等以上资质;
   (二)企业近三年内在银行、税务、质监、劳动、环保等社会责任相关部门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是连续两年以上的市级“守合同重信用” 企业(省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除外);
   (四)企业自愿加入省企业信用协会并严格遵守其章程。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合格并征询企业住所地工商所意见后,向市级认定机关推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可直接向市级认定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市级认定机关初审合格后,向省级认定机关推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由企业所在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向省级认定机关推荐;没有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省级认定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呈批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合同签订管理培训证》复印件;
   (三)合同管理、信用管理制度;
   (四)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除提交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认定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经过重点培育后,由认定机关参照《山东省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企业信用协会另行发布)组织核审。
   第十五条 对核审合格的企业,通过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15天。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企业,经核实属实的,取消其认定资格;没有提出异议的企业,提交认定机关“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通过后,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颁发牌匾、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于每年2月至4月份向认定机关申请年审,年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年审报告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省级认定机关可以委托市级认定机关对其辖区内的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进行年审。
   第十七条 年审合格的,由认定机关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戳记;不合格的,公告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可向认定机关申请换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第十九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机关随时撤销其称号:
   (一)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有合同欺诈行为的;
   (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
   (四)企业被吊销的;
   (五)因其他原因,已不再具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条件的。
   第二十条 被撤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原认定机关予以公告。
   被撤销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牌匾送交认定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
   第二十一条 假冒“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者企业被撤销“守合同重信用”称号后仍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机关要有计划地进行相关知识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其合同信用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认定机关要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宣传,不断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对在“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及时予以表彰鼓励。
   第二十四条 认定机关要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档案,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信用状况随时记录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管理中的表格、证书、牌匾、年审戳记的式样,由省级认定机关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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